租房新規:租房客提前搬走,或將要付6周租金的“違約金”
時間:2024-10-20 來源: 作者: 我要糾錯
根據首都領地最新實施的租賃規定,如承租方提前終止租賃合約,或將面臨相當于6周房租的"違約金"。也就是說,如果堪培拉租房客在租賃合約終止日期之前決定搬走、不再租房,將有可能付給房東6周的違約金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這一條款并不是標準租賃合約中的條款,只是一個可附加條款。
據《堪培拉時報》報道,首都領地租賃法作出部分調整之后于上周開始實施,這些變更將影響到堪培拉11.2萬名租房客和他們房東所簽訂的租賃合約。據悉,這些規定變更在一年之前就通過了首都領地立法院。
在這些將會影響到所有新租賃合約的法規變更中,有一項"附加條款"值得注意。該條款規定,在租賃合約少于三年的情況下,如租賃方提前終止合約,將可能支付相當于4至6周租金的"違約金"。
需繳納"違約金"的數量根據三種不同情況而定:
如定期合約少于3年,并且租賃時間未超過定期合約的一半(例如12個月的定期合約中已租賃3個月),違約金額相當于6周租金;
如定期合約少于3年,并且租賃時間未超過定期合約的一半(例如12個月的定期合約中已租賃3個月),違約金額相當于6周租金;
如定期合約少于3年,并且租賃時間超過定期合約的一半(例如12個月的定期合約中已租賃8個月),違約金額相當于4周租金;
如定期合約少于3年,并且租賃時間超過定期合約的一半(例如12個月的定期合約中已租賃8個月),違約金額相當于4周租金;
如定期合約超過3年,違約金額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協商而定。
如定期合約超過3年,違約金額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協商而定。
需要注意的是,這則條款只是一個"附加條款",并不是標準租賃合約中的一部分。這就意味著,如未經雙方同意,不能將這一條款列入租賃合約之中。如租賃合約中含有這一條款并簽署合約使這一條款生效,承租方將履行這一條款的承諾,除非該協議是在受到脅迫或其他不當影響的情況下簽署的。
請注意,如果租賃合約中沒有這一條款,需支付的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。具體請查詢"終止租約及違反租約注意事項"
首都領地租房客聯盟(Tenants Union ACT)的黛比·皮蓬(Deb Pippen)表示,雖然新條款并非強制性,她依然擔心許多房東會強迫房客簽署這一條款。
皮蓬女士表示,根據之前的規定,如果租房客違約,有可能需要支付最高達6個月的租金,這一變動使得租房客和房東更加有章可循。
她說:"問題是,在我們當前這樣激烈的租賃市場上,如果你要搬走,而且他們廣告打得好,或者你找到人來接下租約,租房客需要付的只有幾天或最多一個月的租金。但根據這一條款,甚至是在有人可以馬上接下租約的情況下,如果你違約了依然有可能需要支付相當于6周的房租,所以如果你同意這一條款對于租房客來說真的沒有什么好處。"
她說,在之前舊違約條款的實施中,首都領地民事及行政仲裁庭(ACT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)幾乎不會判給房東超過4周的租金。
標簽: